一、办事条件
( 一 )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到典当行办理质押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手续。
( 二 ) 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并由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质押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 四 )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
( 二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 三 )《机动车抵押登记 / 质押备案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 四 )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抵押登记 / 质押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车辆车主或者被委托人签字);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 机动车行驶证;
4、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三、办理程序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或典当行专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二) 在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质押备案业务。
( 三 ) 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凭证。
四、收费标准
仅办该业务不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 元 / 本 沪价费 [2004] 66 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 458 号 8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