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牌机动车辆如何办理抵押、解除抵押解押登记流程

一、办事条件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 二 )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三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机动车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 四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机动车抵押登记 / 质押备案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 二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可以提供该银行或公司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三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四 ) 申请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原件需存入机动车档案,如涉及多辆机动车的,需提供相应数量的抵押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收存抵押合同原件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 五 )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每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


三、办理程序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 二 ) 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
( 三 ) 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
已开通抵押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直接办理抵押权人为本单位的抵押 / 解除抵押业务。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
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五)《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 10 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实施细则》(公交管〔2019〕209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受理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4、各区机动车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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