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 一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
( 二 ) 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 二 ) 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程序
( 一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科窗口办理。
( 二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工作人员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科库房查阅。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科
受理地点: 浦东新区华夏西路 299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