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应当符合《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根据《临时入境车辆人员出行便利措施实施细则》,申请小型汽车、摩托车临时驾驶许可的临时入境人员,免予身体条件检查、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2) 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3) 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本市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4)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
(5)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部门:
(1)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的,应当于入境后二日内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5. 有关准驾车型的规定: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本市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 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再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 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中,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7. 境外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8. 临时入境人员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为 3 个月;停居留时间超过 3 个月的,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与准许入境期限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 年;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入境使用(“准许入境期限”是指临时入境人员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
9.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的入出境身份证明:
(1) 港澳台居民的入出境身份证件,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临时驾驶许可的,不需要再提交入出境身份证件;
(2) 华侨的入出境身份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3) 外国人的入出境身份证件,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入出境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属于免签的,入出境身份证件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入出境证件。;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申请小型汽车、摩托车临时驾驶许可的临时入境人员,免予身体条件检查、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4.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翻译机构如下:
(1) 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
地点:虹口区赤峰路 573 号,电话:65362032
(2) 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地 点: 静 安 区 北 京 西 路 1277 号 1607 室, 电 话:63218568,63239910
(3) 驾驶证核发国的使馆、领馆
5. 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6. 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国际机场分局交警支队或自贸区分局交警支队境外换证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手续;
2. 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后,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