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3. 不具有记满 12 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三、办理程序
1.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本人到各区交警支队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教育后,驾驶人应在《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领取接受教育的凭证;
2. 持所需材料到各区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审验手续。窗口视情增设体检等外延服务。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1.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令第 139 号 ) 及配套工作规范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2 第 617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各区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