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牌机动车辆如何办理法院判决转移登记过户流程

一、办事条件
( 一 )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二 ) 本告知单特指以下几种无需进机动车交易市场情形的转移流程: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机动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整体买卖的机动车;
5、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的机动车;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
( 三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 四 ) 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五 ) 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毕。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 二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三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 四 ) 机动车行驶证;
( 五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 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 六 )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 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 七 )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 八 )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九 )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十 )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十一)涉及额度的需先通过交通委额度审核。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车辆车主或者被委托人签字);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 机动车行驶证;
4、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三、办理程序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查验通道,交验机动车,并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提交于受理窗口。
四分所、二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不再受理大型车业务;
三分所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
四分所不再受理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 二 ) 办证大厅等待选号。大屏幕显示《排队叫号凭证》号码后,持《排队叫号凭证》到选号区选号 ,选号完毕并确认后,凭《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到银行付费窗口付牌证费或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费(支付宝、微信、银联支付)。
( 三 )《排队叫号凭证》到发牌证窗口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 四 ) 无法当场领取号牌的可选择二种方式:
1、三个工作日后,凭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沪公标志厂(长逸路 250 号)发牌窗口领取。
2、邮政服务领取,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快递费用自理,在号牌送达后收取。邮政服务公司电话:11185。
(五)本市非营运客车额度需与机动车一并转移的,需先到本市交通委额度审核窗口办理。
办理地址:上海市建国东路 525 号巴士大厦一楼。


四、收费标准
牌照费:汽车 100 元 / 副;低速货车 40 元 / 副;摩托车 35
元 / 副;挂车 50 元 / 块 沪价费 [2004] 66 号 发改价格规 [2019] 1931号
机动车行驶证: 10 元 / 本 发改价格 [2017]1186 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 元 / 本 沪价费 [2004] 66 号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 元 / 张 沪价费 [2004] 66 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受理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4、上海市二手车交易中心(受理大型车、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969 号
5、上海车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受理大型车、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47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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