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牌车辆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号

一、办事条件
( 一 )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 二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不得办理,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得办理,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 四 )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 ( 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在发还后恢复登记时,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 五 )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备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 二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
( 三 ) 机动车行驶证;
( 四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办事条件第(四)、( 五 )项除外 ];
( 五 )《机动车变更登记 / 备案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 六 )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 / 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 七 ) 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 八 ) 其他可以证明事项变更的材料。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车辆车主或者被委托人签字);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 机动车行驶证;
4、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三、办理程序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查验通道,交验机动车,并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提交于受理窗口。
四分所、二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不再受理大型车业务;
三分所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
四分所不再受理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 二 ) 需要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发动机号的,经材料审核无误后,回查验窗口打刻原号。
( 三 ) 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或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费。
( 四 ) 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四、收费标准
机机动车行驶证: 10 元 / 本 发改价格 [2017]1186 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领 ):10 元 / 本 沪价费 [2004] 66 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受理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4、上海市二手车交易中心(受理大型车、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969 号
5、上海车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受理大型车、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47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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