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本市已取得校车标牌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机动车,需办理收回校车标牌手续的。
属于非专用校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收回的校车标牌原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各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窗口办理收回校车标牌手续。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2 第 617 号)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文)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各区机动车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