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申请校车标牌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学校将校车送交管辖地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窗口进行查验,提交下列材料:
1、《校车使用申请表》原件,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4、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5、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但专用校车已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除外。
(二)申请核发校车标牌。学校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后,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校车运行方案的校车使用许可原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各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办理核发校车标牌手续。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2 第 617 号)
六、办结时限
各交警支队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申请人应当向各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窗口提交材料,各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七、受理时间、地点
各区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