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3.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4.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 具有记满 12 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 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损毁换证的无需提供);
4. 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5.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种类、号码、姓名、性别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变化证明及复印件;
6. 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或各区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窗口视情增设体检、拍照等外延服务。
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业务(涉及身份证明种类、号码、
姓名、性别信息发生变化的换证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各区交警支队驾驶证管理窗口只能办理涉及身份证地址变化的换证业务。
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转入手续。
* 损毁换证业务也可在本市各“警医邮”服务点申请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 / 本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第 81 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
3.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令第 139 号 ) 及配套工作规范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 - 17:00
2. 受理地点:
1. 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 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二)各区交警支队驾驶证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