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牌机动车辆如何办理二手车市场交易过户转出流程

一、办事条件 ( 一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管辖区域外)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 管辖区域外 )。
( 二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
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 三 ) 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四 ) 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毕。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 二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三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 四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 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 五 )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 转入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 六 ) 交验机动车;
( 七 )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八 )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九 ) 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邮电车办理转移登记需经综合科审批;教练车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车驾管理科审批。


三、办理程序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认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

( 二 ) 以下情况办理管辖区域外转移登记,无须进交易市场,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凭第二条所列材料至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办理: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
3、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整体买卖和拍卖的机动车;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的机动车。
5、具体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在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
大型汽车、沪 C 号牌查验在上海市二手车交易中心进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969 号。
(2)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或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费。
(3)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和临时行驶车号牌等相关材料。
(4)请于机动车转出办结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并妥善保管机动车档案,不得拆封。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转入手续,将影响本人办理其他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注: 1、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每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每车一份证明原件)。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
(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
(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4)2004 年 4 月 30 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
(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对属前款第(二)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属前款第(三)项中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3、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4、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 元 / 张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六、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 2999 号
2、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
(1) 上海二手车交易中心: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969 号 69502800
(2) 上海口岸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 459 号 58665777 转
(3)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2907 号 62168802
(4) 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388 号 68938042
(5) 上海安悦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 5 号 65421925
(6) 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 3318 号 64929599
(7) 上海呼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 525 号 66225508、66225258
(8) 上海市崇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 101 号 69611092
(9) 上海市百联联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550 号 66315931
(10) 上海亿联二手车市场:
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1611 弄 6 幢 1 层商务 B 区 67109889
(11) 上海松江二手车交易市场 :
上海市松江区墩峰路 188 弄 1 号 67726333
(12)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金山分市场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 4298 弄 1 号楼 67227719
(13) 上海车市二手车交易市场: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4777 号 582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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