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牌机动车辆如何办理灭失注销流程

一、办事条件
( 一 )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 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二 ) 机动车行驶证;
( 三 ) 二块车辆号牌;
( 四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 / 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 五 )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
注销登记 / 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 六 ) 属于校车的,还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 七 )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八)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 二) 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 三 ) 到发证窗口领取注销凭证。
( 四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车辆管理所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2、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受理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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