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 12 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2. 有以上第 2 至 5 项情形或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并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校车驾驶人具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记录,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车管所将收存相关证明,办理注销手续。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按规定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3. 校车驾驶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手续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4. 机动车驾驶证;
5. 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三、办理程序:
校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管辖区域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 / 本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五、法律依据:
1.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令第 139 号 ) 及配套工作规范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2 第 617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各区交警支队驾驶证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