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申请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就近选择交警支队驾驶证窗口办理所需业务。上述业务也可通过“车管到家”APP、“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交管 12123”APP 等互联网平台办理。
四、注意事项 :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记分周期结束日期或者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第 81 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
3.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令第 139 号 ) 及配套工作规范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回执。
七、受理时间、地点
各区交警支队驾驶证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