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2.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 12 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3.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 机动车驾驶证;
4. 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受理窗口或各区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手续。窗口视情增设拍照等外延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 / 本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第 81 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
3.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令第 139 号 ) 及配套工作规范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 - 17:00
(2)受理地点:
1. 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 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二)各区交警支队 驾驶证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