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3.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4.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5. 不具有记满 12 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4. 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受理窗口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属于办事条件第 4 项情形的,申请人可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受理窗口或各区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
郊区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到管辖地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提出申请。窗口视情增设拍照等外延服务。
四、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
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40 元 / 人次 沪价行(1997)140 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 / 本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第 81 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
3.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令第 139 号 ) 及配套工作规范
七、办结时限:
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八、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2. 受理地点:
①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业务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3 号门)10 号楼。
考试地点:闵行区莘东路 508 号(从庙泾路门口进入)
②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4777 号(近下盐路)北大厅 3 楼
③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业务受理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或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969 号。考试地点: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969 号 1 号楼 1 楼。
(二)各区交警支队驾驶证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