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 一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机动车档案的;
( 二 ) 原查封单位解封机动车档案的。
( 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符合条件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办理解封机动车档案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机动车档案的公函(公函原件需存入机动车档案,如涉及多辆机动车的,需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函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收存公函原件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 二 ) 申请解封的,需提交原查封单位要求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公函;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办理解封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解除查封申请书。需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
( 三 ) 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三、办理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科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科
受理地点: 浦东新区华夏西路 299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