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时牌照怎么办理-上海沪牌机动车辆如何申领临时牌照流程

一、办事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
( 一 ) 未销售的;
( 二 )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 三 )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 四 )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
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 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
( 三 ) 除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需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 四 ) 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 五 ) 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需提供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六 )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和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申请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能在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办理。
( 七 ) 二轮摩托车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还需提供本市摩托车额度证明(驶往外省市办理注册登记的除外)。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办理,已购买的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也可到各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 元 / 张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
( 一 ) 辖区(本市辖区)内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 15 日;
( 一 ) 辖区(本市辖区)内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 15 日;
( 二 ) 跨辖区(本市辖区)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 15 日;
( 三 ) 科研、定型试验和超标的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不超
过 90 日。
( 四 ) 属于未销售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六、二轮摩托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相关规定
( 一 ) 本市二轮摩托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仅限车辆管理所 3 个分所办理。
( 二 ) 办理二轮摩托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本人或本单位申请,不得代理。
( 三 ) 本市可以办理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单位、本市居民或拥有本市居住(临时居住)证明的外省市居民,购买二轮摩托车后,可以申领 1 次有效期为 7 天的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
( 四 ) 外省市单位、外省市居民或拥有外省市居住(暂住)证明的本市居民,购买二轮摩托车后,可以申领 1 次辖区外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按注册地离本市的路程核定。


七、购车后已在本市办理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更换购车发票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再次申请临时
行驶车号牌的办理要求
( 一 ) 本人到场申请;
( 二 ) 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三 ) 交强险被保险人名称与新购车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
( 四 ) 购置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名称与购车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
( 五 ) 仅车管所三个分所受理;
( 六 ) 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八、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五)《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九、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十、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 - 17:00
2、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受理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二)各区机动车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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