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 一 )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的。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专用校车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 二 ) 机动车行驶证;
( 三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 四 )《机动车变更登记 / 备案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 五 )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 / 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 六 ) 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预约出租客运等使用性质变更的,还需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七 ) 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换发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车辆车主或者被委托人签字);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 机动车行驶证;
4、 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三、办理程序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查验通道,交验机动车(预约出租客运变更除外),并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提交于受理窗口。
四分所、二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不再受理大型车业务;三分所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四分所不再受理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 二 ) 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或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费。
( 三 ) 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在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 四 ) 需要换发号牌的车辆受理完毕后,持《排队叫号凭证》到选号区选号,选号完毕并确认后,付牌证费。
( 五 ) 到发牌证窗口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 六 ) 无法当场领取号牌的可选择二种方式:
1、三个工作日后,凭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沪公标志厂(长逸路 250 号)发牌窗口领取。
2、邮政服务领取,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快递费用自理,在号牌送达后收取。邮政服务公司电话:11185。
四、收费标准
牌照费:汽车 100 元 / 副;低速货车 40 元 / 副;摩托车 35
元 / 副;挂车 50 元 / 块 沪价费 [2004] 66 号 发改价格规 [2019] 1931号;
机动车行驶证: 10 元 / 本 发改价格 [2017]1186 号-3- -4-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领 ):10 元 / 本 沪价费 [2004] 66 号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 元 / 张 沪价费 [2004] 66 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受理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4、上海市二手车交易中心(受理大型车、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969 号
5、上海车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受理大型车、沪 C 号牌车辆业务)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477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