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 二 ) 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6、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 四 ) 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五 ) 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先行处理完毕。
二、注意事项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
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
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4、2004 年 4 月 30 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
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
对属前款第(二)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属前款第(三)项中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 二 )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 三 ) 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三、需提供的材料
( 一 )《机动车变更登记 / 备案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 二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 三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 四 )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并在《机动车变更登记 / 备案申请表》
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 五 ) 交验机动车;
( 六 )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七 ) 属于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前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 、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原件。
非营运小型、微型客车,转入地同为公安部已公布 120 家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试点城市之一的,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即可。
四、办理程序
( 一 )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所或者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分所小型车查验窗口设于分所内,不受理大型车、沪 C号牌业务;
( 二 ) 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或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费。
( 三 ) 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和临时行驶车号牌等相关材料。
( 四 ) 请于机动车转出办结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并妥善保管机动车档案,不得拆封。
非营运小型、微型客车,转入地同为公安部已公布 120 家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试点城市之一的,直接在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到受理窗口办理相关登记即可。也可直接在公安部互联网 122 平台、“交管 12123”手机 APP上申请电子化转籍业务。
五、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 元 / 张 沪价费 (2004)66 号。电子化转籍(转出)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4 第 405 号 )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 2012 第 124 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 [2012]333 号)
(五)《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 10 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实施细则》(公交管〔2019〕209 号)
七、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 二 ) 受理地点:
1、车辆管理所一分所:浦东新区华夏西路 2999 号。
2、上海二手车交易中心
受理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969 号。
3、上海口岸二手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 459 号
4、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2907 号
5、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388 号
6、上海安悦二手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 5 号
7、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 3318 号
8、上海呼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 525 号
9、上海市崇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 101 号
10、上海市百联联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3550 号
11、上海亿联二手车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1611 弄 6 幢 1 层商务 B 区
12、上海松江二手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墩峰路 188 弄 1 号
13、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金山分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 4298 弄 1 号楼
14、上海车市二手车交易市场
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477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