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3.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或在本市居住,申请将机动车驾驶证由原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转入本市的;
4. 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记满 12 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 原机动车驾驶证,同时申请补证的不需提交;
4. 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但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不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需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6. 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且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不符的,应同时提供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相关证明,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国籍信息不可更改。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受理窗口或各区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手续,同时接受审验。
办理转入换证时,申请人还可按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申请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损毁换证、遗失补证业务。
本业务也可在全市各“警医邮”服务点申请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 / 本 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第 81 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5 号)
3.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公安部令第 139 号 ) 及配套工作规范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 一 ) 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 - 17:00
(2)受理地点:
1. 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地点:闵行区沁春路 179 号 3 号门
2. 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2638 号
3. 车辆管理所四分所
地点:宝山区安汾路 299 号
(二)各区交警支队驾驶证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