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沪牌长期闲置,不得不按时交给黄牛办理延期,费时费力费财。我想出租,请问柏卡汽车编辑,车牌出租有风险吗,风险大吗?
-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车牌出租的风险,如果你已经承租了别人的车牌,可以点击查看《租车牌有什么风险》。
车牌出租有没有风险。我们先抛出结论:车牌出租的确有风险,但是不大。
车牌出租最大的风险,也是目前市场显现出来的唯一风险:
车牌或因承租方拒绝配合过户、车辆发生事故被扣导致车牌短时间内无法拿回。
举例:
- 几年前,李四将一块长期闲置的上海沪牌额度出租给了张三。最近李四家里需要添置一辆新车,这时想和张三终止车牌租赁合同,想让张三归还车牌。张三苦于几年了还没有拍到上海车牌,所购买的车价值又比较昂贵,归还车牌会让车辆多一道交易手续,新车就变二手车了,严重影响车辆价值。所以张三不想把车牌归还给李四。双方陷入僵局。那么,在没有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李四很可能还要被张三漫长的拍牌路限制住新车的添置计划。
- 王五前些时间租了赵六一块上海车牌。王五在一天下班的时候,由于疲劳,驾驶操作不慎撞向了一名在路边等候过马路的行人,事故造成行人死亡。交警按规定将车辆扣押直至事故处理完毕,王五也因为交通肇事嫌疑被看守所羁押。赵六这时发现,车子因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扣押,他的车牌在王五判决前,是拿不回来了。
那么刚刚第二条举例中,赵六会因为王五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背负连带责任吗?
不会。我们先来看一段案例(案例节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川0304刑初140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作为鄂E×××××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经司法鉴定,该车辆在事故时各项安全性能均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且办理了车辆行驶证,可以上路行驶;刘某将其所有的鄂E×××××轿车通过合同方式交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鑫某公司对外租赁的行为,系作为车辆所有权人行使其物权的合法行为,且该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例较为典型。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检察院起诉驾驶员、车辆所有人、车辆出租公司及车辆所属保险公司。最终判决车辆所有人及车辆出租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
该项判决的依据正是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车主在保证车辆正常足额投保交强和商业险、没有任何性能故障、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没有逾期,就可以避免事故中可能的连带责任。
相信以上分析让你对车牌出租的风险有一定认识了吧?